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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思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思群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58号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建波,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思群,女。委托代理人程孟福,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思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贵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