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丽玉与吴水仙、何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玉,吴水仙,何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74号原告林丽玉,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被告吴水仙,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何维亮,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玉与被告吴水仙、何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水仙已被连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及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的审理应以吴水仙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