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充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明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被告李明轩,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轩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南充世纪城(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饶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