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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洪刚、程亦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刚,程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212号申请执行:张明扬,农民。被执行人:袁洪刚,居民。被执行人:程亦飞,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明扬与被执行人袁洪刚、程亦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0.4291万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