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委托代理人刘雅静,河北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桂珍。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委托代理人张少怀,河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某、雷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关于王淑敏于2012年11月21日、2012年11月25日分别向雷某农业银行帐户转款40万元、3万元的款项性质问题,雷某称该款项为王淑敏付给其父亲雷真的专利使用费,并提供了王淑敏出具的《证明》,对此肖某不予认可,认为雷某于2013年9月3日与雷真签订的《车辆顶账协议》系转移财产行为(肖某已于2013年8月22日提起离婚诉讼),考虑本案一审时王淑敏未出庭作证,王淑敏出具《证明》的证据效力较低,故需进一步核实上述款项的权属。关于雷某与石家庄汇丰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问题,合同显示借款人系雷某,借款用途为开新店购器材,且有肖某的《声明和承诺》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雷某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并提供证据证明婚纱摄影店的实际所有人为雷真,其仅为实际经营人,对于以上借款的真实主体问题,原审认定欠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雷某主张分割肖某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的主张,可以支持。关于婚生子肖博雄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慎重解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