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时秀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秀,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陈时秀,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秀诉被告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时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时秀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陈时秀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