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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时秀与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秀,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520号原告:陈时秀,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时秀诉被告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时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时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时秀撤回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陈时秀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余 鸣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