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邹声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声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29号被执行人邹声令,地址衡阳县。双峰县人民法院(2013)双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邹声令没收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声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邹声令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