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玲玲与宁波新纪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胡浩杰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玲玲,宁波新纪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胡浩杰,宁波奇异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胡玲玲。被执行人:宁波新纪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胡浩杰。被执行人:胡浩杰。被执行人:宁波奇异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胡浩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玲玲与被执行人宁波新纪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胡浩杰、宁波奇异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18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吴有锋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缪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