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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袁树荣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胡天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树荣,胡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763号原告袁树荣,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儒明,重庆市长寿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天波,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源西路1-5、5-9、9-10,组织机构代码90287370-8。负责人许大军。委托代理人杨磊,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树荣诉被告胡天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树荣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树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树荣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中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泽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