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财保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杨衍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杨衍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第25号申请人李林。被申请人杨衍丽。申请人李林因与被申请人杨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衍丽位于杞县东关转盘南东环路东(房产证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的一套房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孝明已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房屋两套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衍丽位于杞县东关转盘南东环路东(房产证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孝明位于杞县金城大道西段凯悦宾馆院内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房权证杞房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