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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字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淑媛与杨晓娣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媛,杨晓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字10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媛,女。被执行人:杨晓娣,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媛与被执行人杨晓娣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履行完毕,无需法院继续执行。申请人张淑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中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赡养费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