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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76号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康定县姑咱镇姑咱村。经营者杨大金,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利,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与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