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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梅菊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陈梅菊,章华彪,朱伊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财保26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651号。诉讼负责人:董卫平。被申请人: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工业园区新碧街道新业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军。被申请人:陈梅菊。被申请人:章华彪。被申请人:朱伊琳。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梅菊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2室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1-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对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1室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1-1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2号)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对被申请人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镇新碧街道新业路8-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缙(国用)(2007)第08008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缙房权证字第A021173、A074、A0**号)予以保全查封,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梅菊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2室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1-1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章华彪、朱伊琳坐落于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溪岛10幢01室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1第11-1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0032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三、查封被申请人缙云县中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镇新碧街道新业路8-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缙(国用)(2007)第08008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缙房权证字第A021173、A074、A0**号),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