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海龙与魏东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龙,魏东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74号原告魏海龙,男,住柘城县。被告魏东营,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龙与被告魏东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海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魏海龙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富审 判 员  刘美娟人民陪审员  刘军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