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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39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