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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邹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权,贵州银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银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81号申请人邹权,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鄢铭希,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贵州银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苏银才,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人邹权与被申请人贵州银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银才、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权撤回保全申请并退取保全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永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