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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张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明,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世明与张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世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永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00元,剩余85000.00元于2016年1月8日前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鹏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