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许新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新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722号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680号咸亨大酒店主楼四楼。法定代表人李矩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永红,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雪琴,系公司员工。被告许新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新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严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