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永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683号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人民广场&商业步行街2楼E-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615-7。法定代表人何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巍,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肖永忠,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