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春萍与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萍,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38号原告刘春萍,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傅国旺,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花,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南桥4号楼。负责人吴兰花,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法定代表人林乐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入章,男,该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萍与被告宁夏新月建筑有限公司建兴分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思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