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青岛大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青岛大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3015号原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坤,职务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青岛大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明瑾,职务总经理。第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青岛宏丰集团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