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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艳林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玲,王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149号原告付艳玲,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王鹏,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玲诉被告王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王鹏的地址不准确,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付艳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敬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