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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342号原告:庞某,女,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被告:蔡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4。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缓和矛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苏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