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342号原告:庞某,女,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被告:蔡某,男,汉族,住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4。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为缓和矛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吴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苏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