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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卢军昌与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昌,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卢军昌。被执行人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军昌与被执行人陕西润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军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937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5171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卢军昌向本院申请终结(2015)未执字第02230号案件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卢军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265171元缴纳至本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卢军昌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3937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