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丽艳、韩士彬诉宋绪明、索淑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艳,韩士彬,宋绪明,索淑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367号原告刘丽艳,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原告韩士彬,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被告宋绪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华海嘉园。被告索淑清,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华海嘉园。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刘丽艳、韩士彬与被告宋绪明、索淑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宋绪明、索淑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但并未提交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本案两被告户籍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宋绪明、索淑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宋绪明、索淑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韩福利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展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