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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普瑞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瑞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区开发区杨新路252号-36。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青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普瑞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00号谷阳大厦906室。法定代表人骆正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艳芬,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普瑞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交纳诉讼费1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桥人民陪审员  潘秀华人民陪审员  韩中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罗安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