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6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玉阁申请执行谢舸、淮南金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阁,谢舸,淮南金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67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阁,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所职员。被执行人谢舸,淮南金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淮南金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09061-0),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科技大厦11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阁与被执行人谢舸、淮南金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