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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