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0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