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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明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卢立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张明,男,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蒋汶林,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住所地:招远市玲珑镇沟上。负责人林维玺,经理。第三人卢立标,男,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居民,住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玲珑办事处、第三人卢立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曹学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