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临海市东塍缤纷彩灯配件厂与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东塍缤纷彩灯配件厂,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529号原告:临海市东塍缤纷彩灯配件厂,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勤勇村1-1号1-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L401634997。负责人:金海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蒋国锋,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洪。法定代表人:陶小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开富,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陶晓良,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临海市东塍缤纷彩灯配件厂诉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421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自2014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彩灯配件等货物。2015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942154元未付,被告对欠款无异议。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海市东塍缤纷彩灯配件厂货款9421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2元,减半收取66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11元,由被告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