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晴与郭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晴,郭红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4336号原告王晴。被告郭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晴诉被告郭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晴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晴承担。审判长 谢小梅审判员 王婧妍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小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