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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树明与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明,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744号原告李树明,农民。被告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泽秀,主任。原告李树明与被告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树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明撤回对被告东海县李埝乡五联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树明负担。审 判 员 袁 新 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 现 民书 记 员 ���刘平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