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27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欧阳来进,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明湖,男,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