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恢执字第27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张志辉、陈竹青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张志辉,陈竹青,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恢执字第27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被执行人:张志辉。被执行人:陈竹青。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以(2015)潍城恢执字第27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辉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V号)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对该车辆评估报告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志辉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V号)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