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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英与被告茆香凤、杨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茆香凤,杨德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376号原告:王桂英,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香凤,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德伍,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桂英与被告茆香凤、杨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