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英与被告茆香凤、杨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英,茆香凤,杨德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1376号原告:王桂英,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香凤,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杨德伍,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桂英与被告茆香凤、杨德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王明瑛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