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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盈贵与谈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盈贵,谈长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02号原告:李盈贵,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谈长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李盈贵与被告谈长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盈贵、被告谈长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盈贵诉称:2007年,其承包地被同村村民朱金发毁坏并强行耕种,其到谈长军家请谈长军及谈长军父亲出面协商,谈长军不分青红皂白对其进行殴打,当场打掉其一颗真牙、一颗假牙,对其身体健康及晚年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故诉请判令谈长军赔偿其脱落牙齿的损失、赔偿其因此遭受的侮辱和精神折磨计10000元;谈长军承担本案诉讼费。谈长军辩称:2007年10月17日晚,李盈贵夫妻因承包地及他们与朱金发损坏农作物纠纷之事到其家中,其当时在江心乡金马村民委员会任职,便告知他们如若反映此事,可明日到村委会,李盈贵即掀其桌子,其父亲让他们走,但他们不愿走,其遂将李盈贵往外推,当推至大门处时李盈贵用牙咬破其手,李盈贵在咬其手指时牙齿脱落,其未殴打李盈贵,其即时报警,经派出所工作人员做其调解工作,遂同意不追究李盈贵的责任,自己才是受害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不应赔偿李盈贵的任何损失。李盈贵、谈长军均未递交证据。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古有仙(谈长军母亲)、李盈贵、谈长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谷有仙于2007年11月23日陈述,2007年11月17日晚上17时许,李盈贵夫妇因土地承包一事到其家中向谈长军反映,期间其看见李盈贵掀自家的大桌子,后又揪住谈长军的衣领不放,谈长军用手推李盈贵,李盈贵咬谈长军左食指时一颗牙齿脱落。李盈贵于2007年11月21日陈述,2007年11月17日17时许,自己与妻子因承包土地的事情到谈长军家中理论,理论时其双手抓着桌子,谈长军将其往外推时带动了桌子,之后其与谈长军揪在一起,谈长军用左手掐其脖子,其就一口咬在谈长军的左手食指,谈长军就用拳头在其嘴唇上捣了两拳,其一颗真牙、一颗假牙被打掉落,还有一颗牙有些松动。谈长军于2007年11月17日陈述,2007年11月17日晚17时30分左右,李盈贵夫妻俩到其家中要求处理承包地一事,由于没有商谈好李盈贵将其家中的大桌子掀到一半时,其让李盈贵夫妻俩出去,李盈贵冲上来撕住其衣领,其就将李盈贵向外推,左手准备掐李盈贵脖子时被李盈贵咬住左手食指,李盈贵的一颗牙齿咬掉下来,之后李盈贵夫妻俩就走了。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7日傍晚,李盈贵夫妻因承包地争议及他们与朱金发损坏农作物纠纷之事到时任金马村主任谈长军家中,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口角,李盈贵用牙齿咬了谈长军的左手食指;李盈贵在发生口角过程中,掉落了一颗牙齿,一颗假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一年内行使。本案纠纷发生于2007年11月17日,纠纷相对人是明确的,李盈贵在事发当时即有牙齿脱落、伤情明显,而李盈贵直至2016年才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期间又未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证据,显然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谈长军又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应驳回李盈贵的诉讼请求。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盈贵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盈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春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