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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丽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丽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86号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城东环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洪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赵丽江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赵丽江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人民币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为原告河北华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仝志勇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春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