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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兰与被告董玉斌、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兰,董玉斌,董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229号原告王洪兰,女,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董玉斌,男,成年,汉族,居民。被告董玉荣,女,成年,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兰与被告董玉斌、董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玉荣名下的鲁QXXX**、鲁QXX**汽车两辆,被告董玉斌名下的鲁Q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董玉荣名下的鲁QXXX**、鲁QXX**汽车两辆予以查封。二、将被告董玉斌名下的鲁QX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祥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