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梁侠、杨洪林与潘彦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侠,杨洪林,潘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财保12号申请人:梁侠,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申请人:杨洪林,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申请人:潘彦林,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申请人梁侠、杨洪林申请潘彦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潘彦林所驾驶的肇事车辆MWN016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潘彦林所驾驶的肇事车辆MWN016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二、依法对申请人梁侠、杨洪林提供的担保财产梁侠名下的坐落于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7-60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