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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普万福与周龙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万福,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3号申请执行人普万福,男,1989年11月15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周龙,男,199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万福与被执行人周龙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龙提出案款8000元每月给付的意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周龙从2016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给申请执行人普万福,直至付清为止。以上意见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8执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