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翟瑞澄与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瑞澄,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3号原告:翟瑞澄。委托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秀水小区1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良,总经理。被告:刘德良。被告:王慕军。被告:齐书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翟瑞澄与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瑞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