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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翟瑞澄与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瑞澄,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3号原告:翟瑞澄。委托代理人:刘富军,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秀水小区19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良,总经理。被告:刘德良。被告:王慕军。被告:齐书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翟瑞澄与被告德州市鑫鹏仪表电子有限公司、刘德良、王慕军、齐书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翟瑞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锐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