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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洪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乡东白坪村。法定代表人王宪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建民,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昌,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东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