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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未国元诉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国元,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266号原告未国元,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1919**********。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经理。原告未国元诉被告锦州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未国元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国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未国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未国元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