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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212号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97236613N。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3735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复元东路51-69号。法定代表人:许仙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黄岩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众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 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