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7民初1483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因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经莒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战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