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亚楠与宋英芳、冷启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楠,宋英芳,冷启冉,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楠,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4月13日,住。被执行人宋英芳,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东风本田4S店,住。被执行人冷启冉,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汽配城新远区四栋50号。法定代表人杨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8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宋英芳、冷启冉、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亚楠19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承担执行费27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殿宝、余林、闵宏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英芳、冷启冉、十堰市智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4831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