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郑华平与黄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平,黄子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67号原告郑华平,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张玉山,男,汉族,1952年5月2日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代理权限:代为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黄子忠,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郑华平诉被告黄子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思孝、审判员李辉、人民陪审员彭绣霖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华平、张玉山到庭参加了诉讼。黄子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华平诉称:2012年10月,我与黄子忠多次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我购买黄子忠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组拆迁安置楼1号楼1单元5楼2号的一套房屋,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如逾期未交房,买方有权退房。2012年11月6日,我支付了定金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违约按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3年2月2日,我找被告交房屋余款并要求交付房屋时发现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后来得知房屋是别人开发的,黄子忠只是建房子的人。现请求判令:1、黄子忠返还郑华平购房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18000元,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共828元。原告郑华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房屋买卖合同;证据二:黄子忠出具的收到5万元的收条。被告黄子忠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郑华平与黄子忠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郑华平购买黄子忠位于十堰经济开发区马路村1组原房拆迁建新安置楼1号楼1单元5楼2号的一套房屋,面积82平方米,总价款为10万元,先付定金5万元,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如逾期未交房,买方有权退房。同日,郑华平支付了定金5万元,黄子忠出具了收条。2013年2月2日以后,郑华平便无法与黄子忠取得联系。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本村以外的村民出售,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子忠应当返还郑华平购房款5万元及其占用购房款产生的利益(即利息)。该利息应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郑华平请求赔偿违约金、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均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其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子忠返还原告郑华平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公告费520元,共计2514元,由被告黄子忠负担1710元,原告郑华平负担8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 判 长 杨思孝审 判 员 李 辉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