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治华与通辽市民盛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华,通辽市民盛理财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蒋治华,男,1958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68年出生,通辽格材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通辽市民盛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王子民,经理。申请执行人蒋治华与被执行人通辽市民盛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治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蒋治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