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6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房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6民初80号原告:房某,女,瑶族。被告:唐某,男,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曾东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燕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