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蔺X诉徐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X,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403号原告蔺X,身份证号:230421198704261026,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林海村农民。被告徐XX,身份事项不详,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蔺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春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